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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有名称、住所和团体负责人;
6、有不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章程;
7、有可考证的、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、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、教义、教规;
8、筹备机构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。
9、第九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、天主教教区或者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。
10、经审查同意后,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。登记后,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审查机关,由审查机关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