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5、第九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务院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。
6、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,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。
7、第十条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个人和社会自愿的布施、乜贴、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。
8、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、使用宗教性捐献和向社会捐赠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9、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,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。
10、市、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、管委会发现培训班违反法律、法规的,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。